陕西一少年抢劫2600元并参与5次殴打他人获刑11年,家属提起申诉法院已立案

2024年7月,刘某某(时年未满18岁)、牛某(已满18岁)因涉嫌抢劫罪被陕西榆林警方刑事拘留,涉案金额为2600元。

2024年12月27日,陕西榆林横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,刘某某犯抢劫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。又因其在2022年到2024年参与五起殴打他人事件,犯寻衅滋事罪,两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。牛某犯抢劫罪,被判有期徒刑四年。刘某某不服判决,继续上诉。

2025年3月24日,陕西榆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维持原判。近日,刘某某的家属告诉潇湘晨报记者,他们因为不服二审判决提出申诉,榆林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决定立案审查。


法院决定立案审查 图/受访者提供

家属向记者提供了两审判决书。综合判决书,一审横山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是,2024年6月20日,刘某某、牛某等三人共谋抢劫韩某某,在一家酒店客房找到韩某某,房间内还有其他人。在房间内,刘某某示意牛某殴打了韩某某,三人辱骂并威胁韩某某将自己的手机抵押。韩某某害怕,同意抵押。刘某某等四人将其带到手机店,用韩某某的苹果12手机抵押了1000元,钱款被他们挥霍。

6月21日,因为看到韩某某在社交平台发布的现金香烟照片,刘某某、牛某等四人又有了抢劫的想法,在酒店房间再次找到韩某某,现金系韩某某盗窃所得,刘某某等四人取走了500元。房间内还有另外一名受害者张某某,牛某看到张某某手机里有钱,强行让他转账100元到自己的微信,并且殴打了张某某。

6月25日,刘某某再次找到韩某某,伙同他人把韩某某带到手机店,强迫韩某某将其苹果14手机置换成了苹果12手机,置换手机差价1450元,其中1000元被刘某某用于赎回其手机。

此外,刘某某、牛某的家属赔偿了韩某某的经济损失,韩某某对两人的行为表示谅解。


图为审理该案的横山区人民法院 图/网络截图

横山区人民法院认为,刘某某、牛某伙同他人以暴力、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,构成抢劫罪。二人共同犯罪,在犯罪过程中均系主犯,并且刘某某多次实施抢劫行为,属“多次抢劫”。

刘某某、牛某的辩护人提出二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只是逞强好胜、强拿硬要他人财物,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,而法院认为,根据查明的事实,二人主观上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明显,客观上采用暴力、胁迫的手段,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,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,辩护观点不予采纳。

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,属自首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刘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避重就轻,前后供述不一致,在庭审中亦对抢劫的事实未能如实供述,不具有接受法律惩处的意愿,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和立法本意,不应认定为自首。

综上,法院作出判决:刘某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处罚金6000元;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。两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,处罚金6000元。牛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处罚金5000元。


二审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

二审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,刘某某及辩护人称2024年6月20、21日的犯罪事实应属强拿强要型寻衅滋事罪,6月25日的事实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或寻衅滋事罪,法院均予以驳回。

潇湘晨报记者 钱嘉鑫